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工作怎么做?省民政厅这么部署-凯发会员

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工作怎么做?省民政厅这么部署
2021-08-04 16:16:00  来源: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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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江苏·中国江苏网讯 (通讯员 唐凡 记者 罗鹏)排查困难群众家庭情况、及时发放低保金及特困供养金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“救急难”作用......近日,江苏省民政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》,就做好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细化部署安排。

通知指出,面临严峻疫情形势,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扛起民生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,深化“大数据 网格化 铁脚板”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,通过信息共享、定期排查、上门走访、来信来访等途径拓宽主动发现渠道,有效发挥城乡社区联防联控基础性作用,重点排查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以及社区内疫情感染患者、密切接触者的家庭生活情况,切实做到底数清、情况明,确保早发现、早介入、早救助。要认真排查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、经营、生产、就业的人员或家庭,基本生活是否存在困难,及时将符合救助政策的对象纳入低保、特困、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。要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,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,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,受助及时。

通知强调,要强化政策落实,切实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。各地要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,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、特困供养金,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应保尽保、应救尽救。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,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,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,按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。有条件的地区,可灵活采取提前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、发放临时生活补助金、折价供应粮米油蔬基本生活物资、发放防疫防护用品“爱心包”、引导慈善组织定向捐赠等形式,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和关爱服务。要严格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,就业成本抵扣和重残人员、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“单人保”政策。

通知要求,强化便民服务,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。疫情防控期间,中、高风险地区,对新申请对象,要进一步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确认流程,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,多采用非接触等灵活方式调查了解情况,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;对已保对象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,暂停低保退出工作。积极推行低保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全流程网上办理。积极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(街道),提高救助办理时效。

通知要求,强化重点帮扶,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。各地要重点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摸底排查和日常关注,确保“平日有人照应、生病有人看护”。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制度,逐一明确监护人或照料服务人,督促落实照料服务责任,协助做好服务对象防暑降温、体温检测、清洁卫生、居所通风等疫情防控工作。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,增加上门探视频次,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,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,要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指导下,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。

通知强调,强化急难救助,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补漏作用。各地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“救急难”作用,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疫情影响人员及其家庭,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,积极开展先行救助。对于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确定救助标准,提高救助水平。要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,对因感染患病、居家隔离、停产停业、因疫滞留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地人口,由急难发生地镇(街道)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,帮助其渡过难关,切实做到凡困必救、有难必帮。各地要充分利用乡镇(街道)临时救助备用金,落实属地责任,提升工作效率。

标签:社会救助;救助;困难群众
责编:罗鹏 袁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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